公安队伍建设
💡 排版说明:利用网格拆解长文本,红字为极易混淆的“条件与核心规范”考点。
1、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涵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人民警察法》(依据)等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勤务机制、管理方式、教育训练、监督制约、警务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公安机关指挥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这就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涵。
2、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核心要点):
按照《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当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点是“四统一”、“五规范”。
(1)“四统一”:
- 统一考录制度
- 统一训练标准
- 统一纪律要求
- 统一外观标识
(2)“五规范”:
- 规范机构设置
- 规范职务序列
- 规范编制管理
- 规范执法执勤
- 规范行为举止
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
【人民警察的素质】
1、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六大素质):
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2)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 ①岗位专业能力:熟悉掌握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方法。
- ②分析综合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把握规律,分析本质。
- ③应变决断能力:临危不惧、处变不惊,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
- ④群众工作能力:善于宣传、动员、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力量。
- ⑤表达能力:具有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能写作常用应用文体。
(5)心理素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承受大心理负荷,需经受考验。
- ①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
- ②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抵御干扰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
- ③宽大胸怀、合作气度及对发展变化的较强心理承受力。简言之: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
2、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五大意识):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1、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
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民性和行为的表率性,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三个最显著的特征。
强调“忠诚、服务、公正、奉献、廉洁、协作”,突出了职业道德的政治性要求,体现了高于一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2011年修订版):
包含了政治要求、职业品质、纪律作风三大方面。内容和要点是:
公安队伍建设 (二) · 纪律禁令与人事管理
💡 排版说明:红字为极易混淆的“五条禁令处分边界、辞退天数、禁闭时限”等核心考点。
【人民警察的义务】
1、概念和特点:
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做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 (1)主体的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 (2)义务具有平等性。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 (3)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2、主要内容(4项):
【人民警察的纪律】
1、概念和特点:
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2、纪律的内容(四大纪律):
3、五条禁令(核心考点:处罚梯度的区分):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 年 1 月 22 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
【人民警察的录用】
1、录用的条件:
- (1)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4) 身体健康;
- (5)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6)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领导职务的条件:
- (1)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2)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 (4)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3、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绝对红线):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4、录用的程序和原则:
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人民警察的考核】
2、等次及其结果:
(1)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3)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人民警察的奖励】
2、奖励的类别与等级(分集体和个人):
①集体奖励由低至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名称根据事迹特点确定。
②个人奖励由低至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惩处制度(重难点区分)】
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10-60 日)、禁闭(1-7 日)的措施。
🔶 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行为:
- 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或违抗命令,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②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 ③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
- 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情节比较严重;
- ⑤涉嫌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
- ⑥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
- ⑦违法实施处罚或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
- ⑧接受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
- ⑨从事/应聘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
- ⑩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 ⑪其他有必要采取停职的行为。
🚨 可以采取【禁闭】的行为(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
- ①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 ②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 ③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 ④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 ⑤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 ⑥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人民警察的辞退】
1、概念和特点:
是指对不具备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特点:1.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条件无须征得同意。2.必须有法定事实。3.遵循法定程序,不符合程序的没有法律效力。4.享有法定待遇,即享受待业保险。
2、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 ①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
- 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
- ③不能胜任现职,又不服从其他安排;
- ④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等需要调整,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 ⑤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不得辞退的条件(红线保护):
- ①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 ②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 ③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3、辞退的法律后果:
-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
- (2)被辞退后的待遇: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 (3)其他相关事宜:
①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②人事档案转至有关机构。
③在接到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退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拒不办理的,给予开除处分。
④单位及时收回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证件及其他警用物品。
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有权监督。
⑥无理取闹,扰乱秩序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公安队伍建设 (三) · 警衔与内务制度 (终章)
💡 排版说明:红字为极易混淆的“警衔对应级别、内务着装数字限制”等核心考点。
1、警衔的概念: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2、警衔授予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
-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3、警衔等级的设置(核心考点):
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副总警监
一、二、三级
一、二、三级
一、二、三级
一、二级
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4、授予警衔的标准(编制对应):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
- (1)部级正职:总警监;
-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5、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 (1)警衔的晋升。晋级期限届满或由于职务提升而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
-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反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1、内务的含义:
即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
2、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
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锻造“四个铁一般”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
3、公安机关的八个“坚持”:
-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 (2)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 (3)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5)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
- (6)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7)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
- (8)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
4、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六个“坚持”:
- (1)坚持政治建警。
- (2)坚持改革强警。
- (3)坚持科技兴警。
- (4)坚持从严治警。
- (5)坚持从优待警。
- (6)坚持战斗力标准。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的基本内容:
人民警察誓词: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3)警容风纪(含知识链接:着装与仪容):
包括着装规范、行为规范以及警容风纪检查。行为规范要求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一) 着装要求(核心红线)
- 遇下列情形可以不着装:(1)执行侦查、警卫、外事等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2)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3)女性民警怀孕期间;(4)其他。
- 不得着装情形: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
- 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收回证件、警服和标志。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作为纪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回收)
- 场合着装:工作时间穿执勤类;训练穿作训类;重大纪念外事穿警礼服。
- 严格遵守:
(1)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2) 除工作需要,不得佩戴与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 保持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 穿制式皮鞋/作训鞋/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5) 不得化浓妆、留长指甲、染指甲。除工作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6) 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8) 未经县级以上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征婚、选秀和娱乐节目。
(二) 仪容要求
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因素,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三) 警帽佩戴
进入室内通常脱帽。立姿可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前沿左侧或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四) 徽章/标志佩戴
佩戴党/团员徽章,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五) 防护穿戴 & (六) 保管使用
不得赠送、转借给非警察身份人员。因影视演出需要的,按规定审批,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公安民警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装时通常行举手礼,执行任务/携武器不便时行注目礼。着便服时通常行注目礼。
包括学习、会议、请示报告、请假销假、工作交接、印章证件保密档案等管理制度。
窗口单位设置规格统一的标志。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荣誉室。办公生活区干净整洁有序。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建立门卫制度强化安检。
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简化程序,拓宽渠道。
公安机关实行24 小时值班备勤。看守所拘留所及各警种应当设置值班室。
预先制订预案,定期实战演练。接命令迅速到达,服从调度。
建立维护保养存储保管督察审计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对会计真实合法性负责。
坚持预防为主,定期分析形势,查找隐患。严防重大事故。
结合实际执行轮休调休,超时工作应安排休息。落实年度体检及因公负伤救治,建立心理健康服务。
警旗是重要标志、象征和指引;警徽是象征和标志;警歌是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
中国人民警察节(每年 1 月 10 日)是警察荣誉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庆祝活动。(15)阅警:
以接受检阅为形式,展现精神风貌、严明纪律和战斗力。是正规化建设重要举措,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