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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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及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2、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 从公安行政管理角度看:包括一些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包含着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等管理手段。
- 从法的角度看:包括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1、总则: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种类 | 警告 | 罚款 | 行政拘留 | 吊销公安发放的许可证件 |
|---|---|---|---|---|
| 概念 | 书面形式谴责和告诫,指出违法,教育不得再犯 | 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 依法剥夺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 | 剥夺从事某项特殊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
| 性质 | 名誉罚 | 金钱罚 | 人身罚,自由罚 | 资格罚 |
| 适用主体 | 自然人 & 单位 | 自然人 & 单位 | 自然人 | 自然人 & 单位 |
| 适用条件 | 1.初犯偶犯; 2.情节轻微认错好; 3.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 适用范围比较广 | 情节较为严重的人 | 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时 |
| 处罚幅度 | – | 基于情节、后果等确定 | 最多15天。包括三幅度:5日下;5-10日;10-15日。数种行为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 一定时间内或永久取消 |
| 决定主体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注:原文本写一千元以下,此处保留原文本,请结合最新法律。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
| 程度 | 最轻微 | 最常见 | 最严厉 | – |
3、处罚的适用:
①情节轻微;②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③取得谅解;④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⑤主动投案如实陈述;⑥有立功表现。
①有较严重后果;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④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①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
②已满16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七十周岁以上的;
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例外】:①②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①③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的,不受限制(即必须执行)。
公安行政执法 (二) · 核心程序与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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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3. 破坏选举秩序。
4.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5. 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
6.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或者非法使用、占用频率从事违法活动。
7. 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而提供。
8. 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9. 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
1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11. 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等重要活动场所,故意从事违背主题氛围的行为;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氛围的活动;以侮辱、诽谤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图片、音视频等;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3. 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4. 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5. 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6. 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安全的行为。
7. 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8. 违法施工行为。
9.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规定的行为等。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10. 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2.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査身体。
3.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4. 写恐吓信;公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
6.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关于学生欺凌】: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给予处罚、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规定,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建议依法予以处分。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2. 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
3. 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
4. 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行为。
5. 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从事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的人提供住宿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违反出入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7. 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个主要阶段:调查、决定、执行。
1、调查阶段(13项核心要点):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涉案人数众多、身份不明的,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家属。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决定阶段(12项核心要点):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②直接关系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③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初次从事法制审核人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
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派出所办理需要延长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3、执行阶段(7项核心要点):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缴款。
可以当场收缴情形:
①被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
②边远、水上、交通不便、旅客列车或口岸,缴款确有困难经提出的;
③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的。
担保人不履行致使逃避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执法监督(8项要点):
①刑讯逼供体罚打骂;②超过时间限制人身自由;③不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不上缴国库;④私分侵占挪用损毁财物;⑤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⑥不及时退还保证金;⑦利用职务收受财物谋利;⑧当场收缴不出具票据或不如实填写数额;⑨接到制止报警不及时出警;⑩为违法犯罪人通风报信;⑪泄露工作秘密或依法保密信息;⑫个人信息样本用于无关用途或出售;⑬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其他情形。
5、治安调解:
是指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情节较轻案件,在公安主持下达成协议不再处罚的法律活动。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伤害、侮辱诽谤、诬告、毁损财物、干扰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较轻,且: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因琐事引起的;
②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更易化解矛盾的。
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无争议的,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协议书。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结伙斗殴或寻衅滋事的;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④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⑤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法行为的;⑥调解中嫌疑人逃跑的;⑦其他不宜调解的。
①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②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后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的,经核实撤销协议并给予处罚。损害赔偿纠纷告知提起民事诉讼。
①有未成年人的,通知父母监护人到场。满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且本人同意的,可不通知。被侵害人可委托他人(需委托书);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
②邻里纠纷可邀请居委会或熟悉人员参加帮助。
③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或申请可再次调解,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制作协议书,双方签名履行。载明机关、人员、案件经过、协议内容、期限方式等。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公安行政执法 (三) · 行政强制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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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概念: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种类:
(1)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隔离戒毒: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⑤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⑥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3)扣押财物;
对证件的强制措施:①查验居民身份证;②扣留居民身份证;③收缴居民身份证。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行政强制执行具体种类:
-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果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2)划拨存款、汇款;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汇款以抵消债务
-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拍卖或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来强制执行
-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 (5)代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1、公安行政许可的含义:
指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①行政许可权限法定;②行政许可范围法定;③行政许可条件法定;④行政许可程序法定。
-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3)便民和效率原则
- (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行政许可的设定(重点辨析):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5、公安行政许可的程序:
三个步骤: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定)、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
①申请方式: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②受理处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会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①书面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②实质核查:对重要事项,公安机关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检验检测或询问调查,并制作双方签字确认的核查记录。(如开办旅馆、公章刻制)
③专家评审:涉及专业技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召开不公开的专家评审会。
④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必须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
6、行政许可的听证:
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启动,听证笔录是作出决定的唯一依据。
- (1)法定或依职权听证: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安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2)依申请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听证权利,并根据申请在20日内组织听证。
6、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8、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核心考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刑事执法 (一) · 任务、管辖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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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1、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
2、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2)依靠群众的原则(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的体现)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第一,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第二,依靠群众实施扭送。第三,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 (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 (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公安基本政策)
- (8)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侦查人员加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改变了警方凭口供破案的侦查模式,使禁止刑讯逼供落实到实处,并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 (9)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 (10)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11)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二)管辖和回避
1、管辖(谁管什么案子):
①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案;侵占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④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回避:
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同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回避的事由: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回避的程序:
- ①申请主体:有具备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自动提出。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由对回避由决定的机关或者人员直接决定。
- ②回避的决定: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③回避的效力: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 ④回避的救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立案与撤案
1、受案:
-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 (3)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立案:
指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一种诉讼活动。
(1)立案的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2)立案的程序:
- ①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 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③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 ④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3、撤案:
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查的诉讼行为。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终止侦查与继续侦查】: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比如抓获了主犯甲、乙和一名16岁的望风人员丙。经查,丙虽参与望风,但系初次、被胁迫、且未分得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抢劫罪。那么,警方应当对丙终止侦查(但可能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批评教育)。然而,对于主犯甲和乙,以及整个抢劫案件事实的调查,必须继续侦查,直至查清全部案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刑事执法 (二) · 证据与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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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特征(三大特征):
3、证据存在的形态(十种法定形式):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活动。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
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1) 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传唤到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但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结束时填写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注明;
(3) 在现场发现的,出示证件可口头传唤,并告知原因和依据。笔录注明到案方式和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
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②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在住处或医疗机构讯问;③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④正在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监狱服刑的,在其执行场所进行;⑤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经批准可传唤到办案场所或住处进行。
(1)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 讯问同案犯应当个别进行;
(2) 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提出问题。应如实回答。对无关问题有拒绝回答权利;
(3) 应当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和认罪认罚的规定。
(1)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应由熟悉身心特点、善于教育、有经验的人员进行;
(2)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不能到场或为共犯的,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代表、基层组织代表等,并记录在案;
(3) 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 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2、询问证人、被害人:
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 可在现场、单位、住处或其提出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书面、电话或当场通知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 现场询问出示工作证件;到单位住处等,应经办案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出示通知书和警察证。
(1) 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2) 应当告知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3) 侦查人员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看法,严禁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1)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可通知其他亲属或代表;
(2) 询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以发现收集痕迹物证的一种侦查活动。
(1) 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经批准可强制检查。
(2) 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3) 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4)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4、搜查:
对身体、物品、住处进行搜查收集证据查获罪犯。
【搜查证】 必须出示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时遇紧急情况(随身带凶器、隐匿爆炸物、隐匿毁弃转移证据、隐匿共犯、其他突发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见证人】 应当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不得担任见证人:(1)生理精神缺陷年幼无法表达;(2)有利害关系;(3)行使执法职权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
【强制搜查】 遇阻碍可强制搜查。
【搜查笔录】 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家属邻居见证人签名盖章。在逃或拒绝的,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对象】 可证明有罪无罪的财物文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强制】 拒绝交出的可强制执行。
【清单】 《刑事诉讼法》开列一式二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式三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6、查询、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期货保证金等财产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市一级以上批准,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最长不超过一年。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鉴别判断,作出意见。
【注意事项】 (1)确保检材同一性不被污染。(2)多人鉴定有不同意见应当注明。(3)有异议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计入。
8、辨认(核心数字考点):
【个别与混杂辨认】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辨认应个别进行。混杂在特征相似对象中,不得提前展示或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人。
辨认物品:混杂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十个物品。
特定对象或能准确描述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不愿意公开辨认】 可在不暴露其情况下进行,为其保密。
【辨认笔录】 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录音录像。
9、通缉:
【适用范围】 (1)应逮捕潜逃的;(2)拘捕期间逃跑的;(3)审判期间逃跑的;(4)服刑期间逃跑的。
【种类】 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通告。
10、技术侦查措施:
【适用对象】 危害国安、恐怖活动、黑社会、重大毒品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关联人员。
【批准与执行】 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公安刑事执法 (三) · 强制措施与刑罚执行
💡 排版说明:红字为极易混淆的“时间期限、审批层级、数字门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包括现行犯;属于预防性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只有对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对物。)
1、拘传: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少于 2 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时间限制: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 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区别点 | 拘传 | 传唤 |
|---|---|---|
| 对象不同 |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当事人 |
| 强制力不同 | 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 | 不具有强制性 |
2、取保候审:
是指公检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责令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1)适用情形: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危险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
- (2)方式:
①保证金保证:数额1000元以上人民币,由县级以上公安统一收取管理没收罚款;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物。
②保证人保证:要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享有政治权利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保证人需监督报告,未履行义务到处以罚款/追究刑责。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 (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规定:
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市县;②变动住址工作联系方式24小时内报告;③传讯时及时到案;④不得干扰证人;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可选项: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会见通信特定人、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交出护照等证件) - (4)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限令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限制行动。由公安机关执行。
- (1)适用情形:①健康因素(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②特殊身份(怀孕哺乳);③家庭责任(唯一扶养人);④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⑤羁押届满。
- (2)应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或通信;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交出护照身份证驾驶证。违反情节严重可逮捕,可先行拘留。
- (3)执行地点与方式:通常为住处。无固定住处或有碍侦查的在指定居所,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可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可通信监控。
- (4)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1)适用对象:①预备/实行/即时发觉;②指认;③身边住处发现证据;④企图自杀逃跑在逃;⑤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⑦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 (2)程序要求:填写呈请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出示《拘留证》。
①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②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通知有碍侦查外,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③拘留后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立即释放发证明。 - (3)拘留期限(极高频数字考点):
①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提请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
剥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 (1)适用情形: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取保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①实施新犯罪②现实危险③毁灭伪造证据串供④打击报复⑤自杀逃跑)应当提请批捕。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或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违反取保监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 - (2)程序与批捕期限(极高频):
①准备: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②批捕期限:对于已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决定。对于未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后 15 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 20 日。
③审查:批准;或不批准并说明理由/退回补充侦查。 - (3)通知: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包括: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无家属;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不可抗力等)
1、概念: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状态。主要场所:看守所。
(1)羁押不是最终刑罚,而是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2)关押在看守所。(3)是执行拘留逮捕后产生的自然结果。
(拘留/逮捕是“关进去”的动作。羁押是“被关着”的状态。)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4)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2)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条件:(1)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性质罪名正确;(4)手续完备;(5)应当追究刑责。
3、结案报告:制作结案报告(含嫌疑人情况、强制措施理由、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意见)。移送检察院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4、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2、实施细则:
(1)罪犯交付:死刑交由法院执行。死缓无期有期,公安机关接到文书一个月以内送交监狱/未管所。交付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以及判处拘役的,由看守所执行。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减刑、假释等:看守所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制作建议书,经市级公安审查,报中级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
(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当遵守:服从管理;不得享有选举/被选举权;不得组织参加集会游行;不得出版发行;不得接受采访演说;不得发表危害言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及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