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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执法 · 考场硬核秒杀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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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安行政执法

1、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及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2、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 从公安行政管理角度看:包括一些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包含着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等管理手段。
  • 从法的角度看:包括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 (一)治安管理处罚

1、总则:

(1)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3)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适用本法。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依照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5)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说理。
(6)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的,依法处理,并告知可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发放的许可证件
概念书面形式谴责和告诫,指出违法,教育不得再犯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依法剥夺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剥夺从事某项特殊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性质名誉罚金钱罚人身罚,自由罚资格罚
适用主体自然人 & 单位自然人 & 单位自然人自然人 & 单位
适用条件1.初犯偶犯; 2.情节轻微认错好; 3.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适用范围比较广情节较为严重的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时
处罚幅度基于情节、后果等确定最多15天。包括三幅度:5日下;5-10日;10-15日。数种行为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一定时间内或永久取消
决定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注:原文本写一千元以下,此处保留原文本,请结合最新法律。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程度最轻微最常见最严厉
注意: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 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行为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3、处罚的适用:

(1)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用具及直接用于作案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所得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上缴国库。
(2)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看护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能力的,应当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状态中有危险或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6)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7)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所起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的,按照其行为处罚。
(8)单位违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为制止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不受处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10)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①情节轻微;②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③取得谅解;④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⑤主动投案如实陈述;⑥有立功表现。
(11)自愿向公安如实陈述,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法定从重处罚情形:
①有较严重后果;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④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13)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只处罚不执行):
①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
②已满16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七十周岁以上的;
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例外】:①②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①③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的,不受限制(即必须执行)。
(14)对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
(1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从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公安行政执法 (二) · 核心程序与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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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大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3. 破坏选举秩序。
4.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5. 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
6.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或者非法使用、占用频率从事违法活动。
7. 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而提供。
8. 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9. 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
1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11. 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等重要活动场所,故意从事违背主题氛围的行为;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氛围的活动;以侮辱、诽谤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图片、音视频等;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3. 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4. 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5. 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6. 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安全的行为。
7. 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8. 违法施工行为。
9.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规定的行为等。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10. 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1.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
2.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査身体。
3.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4. 写恐吓信;公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
6.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关于学生欺凌】: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给予处罚、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规定,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建议依法予以处分。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 妨害公务的行为。
2. 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
3. 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
4. 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行为。
5. 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从事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的人提供住宿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违反出入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7. 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
⚖️ (二)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个主要阶段:调查、决定、执行

1、调查阶段(13项核心要点):

(1)应当立即立案并调查;认为不属于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2)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告知如实提供证据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3)在办理刑事案件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前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4/7)询问查证时限(极高频考点):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涉案人数众多、身份不明的,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家属。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5)人民警察回避情形:①是当事人或近亲属;②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6)需要传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现场发现的,出示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在笔录中注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的,可以强制传唤
(8)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无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无误后签名/盖章/按指印,警察也应当签名。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
(9)询问被侵害人或证人,可在现场、所在单位、住处或其提出地点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到公安机关。
(10)在异地的,可委托异地代为询问,也可远程视频询问。远程询问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1)人身检查、提取生物样本,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被侵害人信息样本,应当征得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12)检查场所/人身/物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证件。检查场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13)询问、辨认、勘验、实施强制措施时,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在规范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2、决定阶段(12项核心要点):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3)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证明的,可以作出处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决定
(4)决定前,应当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权利。有权陈述和申辩。不满18周岁的,告知监护人听取意见。
(5)调查结束后分别作出:①作出处罚;②不予处罚;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④发现其他违法一并处罚/移送。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②直接关系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③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初次从事法制审核人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
(7)制作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信息、事实证据、种类依据、执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期限、作出机关及日期。加盖印章。
(8)应当当场宣告并交付;无法当场的,应当在二日以内送达。拘留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有被侵害人的,送达被侵害人。
(9)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前,应当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0)办理期限(极高频考点):
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派出所办理需要延长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11)当场处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当场交付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12)不服决定、收缴追缴、限制禁止措施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执行阶段(7项核心要点):

(1)拘留送拘留所执行;期满按时解除并发证明。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在异地执行。
(2)罚款缴纳与当场收缴: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缴款。
可以当场收缴情形:
①被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
②边远、水上、交通不便、旅客列车或口岸,缴款确有困难经提出的;
③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的。
(3)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抵岸/到站之日起二日以内交至所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收到起二日以内缴付指定银行。
(4)当场收缴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的,有权拒绝缴纳。
(5)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遇有升学考试、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可申请暂缓。认为不发生社会危险的,由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标准交纳保证金。
(6)担保人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③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能力履行义务。
担保人不履行致使逃避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7)交纳保证金后逃避执行的,保证金没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4、执法监督(8项要点):

(1-3)依法公正高效,不得徇私舞弊。禁止打骂虐待侮辱。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4)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需政务处分的,应当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
(5)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应当封存保密,办案查询除外。
(6)提取的个人信息、样本不得用于无关用途或出售提供。
(7)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14项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责:
①刑讯逼供体罚打骂;②超过时间限制人身自由;③不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不上缴国库;④私分侵占挪用损毁财物;⑤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⑥不及时退还保证金;⑦利用职务收受财物谋利;⑧当场收缴不出具票据或不如实填写数额;⑨接到制止报警不及时出警;⑩为违法犯罪人通风报信;⑪泄露工作秘密或依法保密信息;⑫个人信息样本用于无关用途或出售;⑬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其他情形。
(8)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治安调解:

是指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情节较轻案件,在公安主持下达成协议不再处罚的法律活动。

(1)可以调解的情形: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伤害、侮辱诽谤、诬告、毁损财物、干扰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较轻,且: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因琐事引起的;
②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更易化解矛盾的。
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无争议的,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协议书。
(2)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结伙斗殴或寻衅滋事的;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④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⑤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法行为的;⑥调解中嫌疑人逃跑的;⑦其他不宜调解的。
(3)法律后果:
①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②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后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的,经核实撤销协议并给予处罚。损害赔偿纠纷告知提起民事诉讼。
(4)调解程序:
①有未成年人的,通知父母监护人到场。满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且本人同意的,可不通知。被侵害人可委托他人(需委托书);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
②邻里纠纷可邀请居委会或熟悉人员参加帮助。
③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或申请可再次调解,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5)调解协议:
制作协议书,双方签名履行。载明机关、人员、案件经过、协议内容、期限方式等。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公安行政执法 (三) · 行政强制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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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概念: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种类:

(1)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①盘查: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盘查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详细了解请到业务能力章节
②约束: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③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④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隔离戒毒: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⑤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⑥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对证件的强制措施:①查验居民身份证;②扣留居民身份证;③收缴居民身份证。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行政强制执行具体种类:

  •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果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2)划拨存款、汇款;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汇款以抵消债务‌
  •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拍卖或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来强制执行‌
  •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 (5)代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 (四)公安行政许可

1、公安行政许可的含义:

指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①行政许可权限法定;②行政许可范围法定;③行政许可条件法定;④行政许可程序法定。
  •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3)便民和效率原则
  • (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行政许可的设定(重点辨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意: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许可

4、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1)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许可。
(2)治安管理行政许可:①枪支;②民用爆炸及危险物品;③安全防范;④治安特种行业;⑤其他。
(3)网络安全行政许可。
(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许可。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政许可。
(6)移民和出入境管理行政许可。

5、公安行政许可的程序:

三个步骤: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定)、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

(1)申请与受理:
①申请方式: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②受理处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会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核定):
①书面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②实质核查:对重要事项,公安机关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检验检测或询问调查,并制作双方签字确认的核查记录。(如开办旅馆、公章刻制)
③专家评审:涉及专业技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召开不公开的专家评审会。
④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必须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
(3)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颁发;不符合的作出不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

6、行政许可的听证:

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启动,听证笔录是作出决定的唯一依据

  • (1)法定或依职权听证: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安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2)依申请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听证权利,并根据申请在20日内组织听证。

6、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8、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核心考点):

(1)隐瞒虚报: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欺骗贿赂取得: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事执法 · 考场硬核秒杀

公安刑事执法 (一) · 任务、管辖与立案

💡 排版说明:红字为极易混淆的“时间期限、管辖主体、法定条件”等核心考点。

👮 二、公安刑事执法

(一)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1、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2)依靠群众的原则(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的体现)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第一,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第二,依靠群众实施扭送。第三,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 (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 (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公安基本政策)
  • (8)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侦查人员加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改变了警方凭口供破案的侦查模式,使禁止刑讯逼供落实到实处,并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 (9)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 (10)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11)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二)管辖和回避

1、管辖(谁管什么案子):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
(3)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4)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案;侵占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④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回避:

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同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回避的事由: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回避的程序:

  • ①申请主体:有具备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自动提出。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由对回避由决定的机关或者人员直接决定。
  • ②回避的决定: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③回避的效力: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 ④回避的救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立案与撤案

1、受案:

  •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 (3)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立案:

指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一种诉讼活动。

(1)立案的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2)立案的程序:

  • ①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 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③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 ④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3、撤案:

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查的诉讼行为。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终止侦查与继续侦查】: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比如抓获了主犯甲、乙和一名16岁的望风人员丙。经查,丙虽参与望风,但系初次、被胁迫、且未分得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抢劫罪。那么,警方应当对丙终止侦查(但可能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批评教育)。然而,对于主犯甲和乙,以及整个抢劫案件事实的调查,必须继续侦查,直至查清全部案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刑事执法 (二) · 证据与侦查活动

💡 排版说明:红字为极易混淆的“时间、人数底线、法定程序”等核心提分点。

📂 (四)证据

1、证据的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特征(三大特征):

(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2)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者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3)合法性(核心考点):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3、证据存在的形态(十种法定形式):

(1)物证: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表达思想。如毒品联络书信;涂改的单据、账本。
(3)视听资料:被固定、保全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数据等。比较可靠,接近真实。
(4)电子数据: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
(5)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的陈述。
(6)被害人陈述: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案件情况叙述和承认。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
(8)鉴定意见:法医、指纹、笔迹、化学物品、精神病鉴定等。
(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注:原文本序号直接跳到了4后变为4,5,6,7,8,9,10, 此处忠实保留原文本分类内容)
🔍 (五)侦查活动(十大侦查措施)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活动。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

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主体】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并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对象】 犯罪嫌疑人,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地点】
(1) 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传唤到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但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结束时填写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注明;
(3) 在现场发现的,出示证件可口头传唤,并告知原因和依据。笔录注明到案方式和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
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②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在住处或医疗机构讯问;③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④正在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监狱服刑的,在其执行场所进行;⑤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经批准可传唤到办案场所或住处进行。
【时间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录音录像】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讯问笔录】 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无阅读能力的向他宣读。可补充改正。承认无误后签名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签名。请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可要求亲笔书写供词。
【辩护】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的,律师可申请取保候审。
【讯问程序】
(1) 讯问同案犯应当个别进行
(2) 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提出问题。应如实回答。对无关问题有拒绝回答权利;
(3) 应当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和认罪认罚的规定。
【对特殊人员的讯问】
(1)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应由熟悉身心特点、善于教育、有经验的人员进行;
(2)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不能到场或为共犯的,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代表、基层组织代表等,并记录在案;
(3) 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 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2、询问证人、被害人:

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主体】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地点】
(1) 可在现场、单位、住处或其提出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书面、电话或当场通知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 现场询问出示工作证件;到单位住处等,应经办案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出示通知书和警察证。
【询问程序】
(1) 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2) 应当告知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3) 侦查人员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看法,严禁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
(1)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可通知其他亲属或代表;
(2) 询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以发现收集痕迹物证的一种侦查活动。

【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现场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保护时间从发现至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的,继续保护。
【勘验笔录】 拍摄照片、绘制图,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和见证人签名。重大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尸体检验】 (1) 侦查人员主持,法医或医师进行; (2) 死因不明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家属到场
【人身检查(关键区分点)】
(1) 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经批准可强制检查。
(2) 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3) 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4)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侦查实验】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对身体、物品、住处进行搜查收集证据查获罪犯。

【搜查主体】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证】 必须出示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时遇紧急情况(随身带凶器、隐匿爆炸物、隐匿毁弃转移证据、隐匿共犯、其他突发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见证人】 应当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不得担任见证人:(1)生理精神缺陷年幼无法表达;(2)有利害关系;(3)行使执法职权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
【强制搜查】 遇阻碍可强制搜查。
【搜查笔录】 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家属邻居见证人签名盖章。在逃或拒绝的,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主体】 不得少于二人
【对象】 可证明有罪无罪的财物文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强制】 拒绝交出的可强制执行。
【清单】 《刑事诉讼法》开列一式二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式三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6、查询、冻结:

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期货保证金等财产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市一级以上批准,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最长不超过一年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鉴别判断,作出意见。

【范围与主体】 县级以上刑事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聘请需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制作《聘请书》。运用科学方法独立鉴定并出具意见签名,附资质证明。
【注意事项】 (1)确保检材同一性不被污染。(2)多人鉴定有不同意见应当注明。(3)有异议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计入。

8、辨认(核心数字考点):

【人员】 侦查人员主持,不得少于二人
【个别与混杂辨认】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辨认应个别进行。混杂在特征相似对象中,不得提前展示或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人。
辨认物品:混杂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十个物品。
特定对象或能准确描述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不愿意公开辨认】 可在不暴露其情况下进行,为其保密。
【辨认笔录】 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录音录像。

9、通缉:

超出管辖地区,应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机关发布。
【适用范围】 (1)应逮捕潜逃的;(2)拘捕期间逃跑的;(3)审判期间逃跑的;(4)服刑期间逃跑的。
【种类】 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通告。

10、技术侦查措施:

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适用对象】 危害国安、恐怖活动、黑社会、重大毒品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关联人员。
【批准与执行】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 刑事执法 · 考场硬核秒杀 (终章)

公安刑事执法 (三) · 强制措施与刑罚执行

💡 排版说明:红字为极易混淆的“时间期限、审批层级、数字门槛”。

🔒 (六)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包括现行犯;属于预防性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只有对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对物。)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少于 2 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时间限制: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 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区别点拘传传唤
对象不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
强制力不同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
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2、取保候审:

是指公检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责令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1)适用情形: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危险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
  • (2)方式:
    ①保证金保证:数额1000元以上人民币,由县级以上公安统一收取管理没收罚款;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物。
    ②保证人保证:要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享有政治权利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保证人需监督报告,未履行义务到处以罚款/追究刑责。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 (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规定:
    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市县;②变动住址工作联系方式24小时内报告;③传讯时及时到案;④不得干扰证人;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可选项: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会见通信特定人、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交出护照等证件)
  • (4)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限令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限制行动。由公安机关执行。

  • (1)适用情形:①健康因素(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②特殊身份(怀孕哺乳);③家庭责任(唯一扶养人);④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⑤羁押届满。
  • (2)应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或通信;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交出护照身份证驾驶证。违反情节严重可逮捕,可先行拘留。
  • (3)执行地点与方式:通常为住处。无固定住处或有碍侦查的在指定居所,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可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可通信监控。
  • (4)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1)适用对象:①预备/实行/即时发觉;②指认;③身边住处发现证据;④企图自杀逃跑在逃;⑤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⑦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 (2)程序要求:填写呈请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出示《拘留证》。
    ①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②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通知有碍侦查外,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③拘留后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立即释放发证明。
  • (3)拘留期限(极高频数字考点):
    ①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提请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

剥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 (1)适用情形: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取保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①实施新犯罪②现实危险③毁灭伪造证据串供④打击报复⑤自杀逃跑)应当提请批捕。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或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违反取保监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
  • (2)程序与批捕期限(极高频):
    ①准备: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②批捕期限:对于已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决定。对于未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后 15 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 20 日
    ③审查:批准;或不批准并说明理由/退回补充侦查。
  • (3)通知: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包括: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无家属;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不可抗力等)
⏳ (七)羁押(期限梳理)

1、概念: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状态。主要场所:看守所。
(1)羁押不是最终刑罚,而是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2)关押在看守所。(3)是执行拘留逮捕后产生的自然结果。
(拘留/逮捕是“关进去”的动作。羁押是“被关着”的状态。)

2、一般案件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在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特殊案件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延长一个月届满不能终结的,届满七日前送同级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4)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重大案件羁押期限:
(1)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2)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5、注意事项: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并在证上注明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 (八)侦查终结
1、概念:根据查明事实证据,作出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的结论。
2、条件:(1)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性质罪名正确;(4)手续完备;(5)应当追究刑责。
3、结案报告:制作结案报告(含嫌疑人情况、强制措施理由、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意见)。移送检察院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4、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九)执行刑罚
1、概念:生效判决裁定付诸实施。最后程序。
2、实施细则:
(1)罪犯交付:死刑交由法院执行。死缓无期有期,公安机关接到文书一个月以内送交监狱/未管所。交付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以及判处拘役的,由看守所执行。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减刑、假释等:看守所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制作建议书,经市级公安审查,报中级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
(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当遵守:服从管理;不得享有选举/被选举权;不得组织参加集会游行;不得出版发行;不得接受采访演说;不得发表危害言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及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