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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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定的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 ②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
- ③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 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督察部门和法制部门的监督。
- ⑤社会的监督:包括公民、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 ①外部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
- ②内部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如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部门和法制部门的监督。
- ①事前监督:在执法行为之前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对下级方案的审核、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的审查批准。
- ②事中监督: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的现场督察。
- ③事后监督:在执法行为结束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 ①直接监督: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捕/不批捕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
- ②间接监督:监督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但可通过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以纠正,如社会组织、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是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公安部层面: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层面: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为执法勤务机构,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 ①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 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 ③具有 3 年以上 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 ④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 ①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 ②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 ③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 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 ⑤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⑥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 ⑦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 ⑧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 ⑨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 ⑩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 ①派出督察权和指令督察权:向所属或下级派出人员,或指令下级对专门事项督察。
- ②警务参与权:参加会议和重大部署。
- ③责令执行权:拒不执行的,可以责令执行。
- ④决定撤销或变更权:对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撤销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 ⑤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权:下级查处不力的,上级可直接进行督察。
- ⑥当场处置权:违纪当场纠正;违规使用武器警械车辆标志可扣留;情节严重或阻碍督察的必要时可带离现场。
- ⑦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权: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 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 1日以上7日以下。 - ⑧移送处理权:需行政处分或降衔取消警衔的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①现场监督: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的同步动态监督。
- ②专项督察:针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门性、治理性督察活动。
- ③核查投诉:通过各类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查处。
- ④警务评议:采取走访、回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 ⑤网上督察:依托公安信息网络,查听音视频监控、执法数据、卫星定位等实时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 (下) · 赔偿与外部监督
💡 排版说明:特制《国家赔偿范围与标准对比表》,红字为极易混淆的“不赔偿情形与赔偿倍数”。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两类。
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 类型 | 人身侵害 | 财产侵害 | 不承担的情形 (重点) |
|---|---|---|---|
| 公安行政赔偿 | 1. 违法行政拘留; 2. 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 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 4. 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伤害或死亡; 5. 其他。 |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 其他。 | 1. 警察行使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 3. 法律规定的其他。 |
| 刑事赔偿 | 1. 违反刑诉法拘留,或虽按条件程序拘留但拘留超时,其后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的; 2. 采取逮捕措施后,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殴打虐待造成伤害或死亡;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死亡。 |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判刑; 2.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刑法17/18条)被羁押; 3.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刑诉16等条)被羁押; 4. 侦查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 |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公安赔偿的标准(重中之重:倍数)
- 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Ⅰ. 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赔偿误工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Ⅱ.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支付相关费用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的,对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Ⅲ.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Ⅳ. 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成年人给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给付至死亡时止。
Ⅴ. 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安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具体监督方式:
- (1)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制约;
- (2)对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批准;
- (3)依法改变、撤销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
- (4)听取工作报告,检查实施情况,要求汇报提建议作决定;
- (5)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报告并改正;
- (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2、性质: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3、职责(三大职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要内容及形式(五项核心):
2、主要内容和形式:
(1)人民政协的监督。
(2)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民个人的监督。
(4)舆论媒体的监督。主要是新闻报道、公开披露和表达民意(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广)。新形式——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点:其一范围更广;其二效率更高;其三内容更生动方式灵活;其四信息交互更充分。